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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赔偿须知

(一)图书遗失赔偿

1.遗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或新版新书抵赔。

2.如无法以新书抵赔,丢失的图书赔罚款以下列办法赔偿:

(1)普通图书、中外文贵重、希缺图书、重要工具书、期刊合订本,按原价的5倍赔偿。

(2)遗失多卷书(只有总定价的)一册以上,按全套价赔款,其余各册仍为馆藏,不给赔偿者。多卷书如各分册有定价的,按遗失单本图书赔款。

3.偷书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上交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4.读者遗失图书赔款后,在半年内又找回原书时,可凭原书和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已用新书抵赔的不在办理退款手续。

(二)污损图书的处罚

1.一般图书污损(包括划线、批注、涂改、撕破、污渍等)15页每页罚款1元,如可清理干净,罚款减半。

2.撕一页书罚款5元,并如数赔偿复印费和装订费(装订费平装2元,精装5元)。

3.污损和破坏条码及防盗标识者,每条罚款3元。

4.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带出者按偷书处理。

5.被污损的书经罚款处理后仍归图书馆,如污损特别严重按丢失图书处理。

若是丢失图书但又未能及时赔偿,应在借书期限(30天内)办理丢书或续借手续;如不办理,后果是图书超期要罚款,丢书也要罚款。即丢书款和超期款都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