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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生的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学生社团是大学生以补充第一课堂、丰富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实践为目的而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下约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校团委、校社团联(以下简称社联)的领导。校团委领导下的社团作为全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于社团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第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本规章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条: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中专、大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

(成立)

第七条:发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5)    有规范的章程;

(6)    具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社团审核后方可成立。《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包括:(1)社团名称、类别(学术类、实践类、文艺类、体育类)、宗旨;

     2)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3)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社团成员的资格确认及权利义务;

     6)财务管理、活动使用经费原则;

(二)学生社团发起人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

(三)指导老师情况介绍

(四)学生社团挂靠关系描述

 

第九条:社团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社团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社团的性质、宗旨、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    经费来源是否合理;

(3)    社团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是否符合条件;

(4)    校内是否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5)    其他递交材料是否属实。

 

第十条:审查合格的社团应当自社团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社团必须经历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的社团视同已经登记的社团,根据社团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校团委和社团共同协商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社团规定的时间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后的一周内到校社团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期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开学后第二个星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在社团进行注册,经催告后仍没有注册的学生社团,社团有权撤销社团负责人以及核心成员,并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团批准。

 

第十二条:审核未经通过或在考察期内出现以下问题而未获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活动或收取会员会费。已经收取的会费由社团、社团负责人、会员进行协商处理。

(1)    该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2)    该社团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3)    社团负责人经考察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或者社团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    该社团的组织机构不利于该社团今后发展的;

(5)    该社团不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6)    该社团为落实指导老师;

(7)    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

(8)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

(9)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该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10)出现其他经社团认定不宜批准成立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社团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更换时间统一为每年69月,新的社团负责人应主动至社团领取社团负责人换届推荐表,请取得所在系、指导老师、原社团负责人及社团同意,并持有社团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方可上任。前后两届社团负责人在交接时应注意清点交接材料,必要时可委托社团进行材料的清点交接。未及时至社团联系而出现的问题由社团自己承担责任。指导老师或主要负责人的突然性更换时应及时与社团联系,新的指导老师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校社团审查合格后方可上任。社团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

(注销)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申请注销登记:

(1)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    出现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例示情况的;

(6)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社团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团有权对其进行整顿,对性质严重的有权进行强行注销,社团有权报请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其负责人应负责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形式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  修改社团章程;

(5)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召开前必须对所有会员公告,并将大会内容及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批准,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通过,且出席会员不得少于学年初登记在册的会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会长、团长、秘书,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会长、团长、秘书以及社团部长及以上干部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宣布解散,应当对该社团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  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经费等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成员有义务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权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三次未到自动退团),并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每月定期向社团通报活动情况,另外每年5月前后固定开展全校“社团文化艺术节”,各社团要组织精品特色活动。开展“社团周末文化广场”活动,各社团应在周末推出常规及特色活动,丰富学生周末文化。

 

第三十四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海报、公告等必须署社团名称和注册登记号,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社团递交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本学期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等。在每学期末交一份社团活动大事记,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六条:社团每学期开展的日常活动应在招新后一周内在社团进行登记;社团每次开展其他活动,如开设讲座或与外校联谊前需向社团递交一份活动申请计划书,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内容、主题、场地、参加人数、经费预算、举办单位等。

 

第三十七条: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效果、社团成员意见等,并及时向社团递交活动小结,以便在星级社团评比时作为参考分。

 

第三十八条:各社团使用海报栏及其他宣传方式均须向社团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活动单位介绍信。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核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2)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校团委做书面汇报;

(3)  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四十条:社团举办群众性活动和集会(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在五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2)  申请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3)  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团经费管理

1)社团经费由校团委拨给和通过其它正当渠道。

2)社团所有资金由理事会统一调配,收入及支出账目由秘书处登记管理;

3)各部门和个人所用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生社团的主要经费来源有:

1、会员费;   

2、挂靠部门(单位)拨款;  

3、校内外赞助;  

4、校内外奖励;

5、其它。

(二)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为会员服务原则,详细请看《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能够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甲级社团评选活动。评选为:“星级社团”的组织将获得下一学年度相应的资助,详细情况见《星级社团评选细则》

 

第四十四条:对社团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评定“星级社团”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或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社团可根据清洁轻重予以对负责人进行批评,并通报其系部,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将予以解散,其直接负责人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校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  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  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指导;

(3)  财务制度混乱;

(4)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有权将其解散:

(1)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2)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6)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规社团及负责人的处理:

(1)  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生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其系部;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

(2)  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第四十九条:由各学生社团制定的罚则报社团审查批准的,社团有权使用,但具体处罚意见须报社团同意。

 

第五十条: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切实加强社团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为个人谋私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严重通报所在系给予处分,甚至记入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委员会和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社团共同制定。

 

 

 

 

 

 

共青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社团委员会2009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