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幼培函〔2010〕 1号
关于举办保育员、育婴员职业技能证书培训班的函
各市、县教育局,各幼儿园:
为配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为广大从事婴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提供培训、办证服务,我中心2010年继续开展保育员、育婴员职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培训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婴幼儿教育、育婴管理或幼儿园保育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根据《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保育员培训内容主要为:职业道德、婴幼儿生理心理教育基本知识、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常见病及常见传染病、婴幼儿常见意外事故的初级处理办法、婴幼儿营养学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育婴员培训内容主要为:职业道德、0—3岁婴幼儿生理发育特点、心理发展特点、营养学、日常生活科学护理、婴幼儿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培训报名条件
职业能力基本要求: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初级保育员、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符合以上基本条件。
中级保育员、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育婴师6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高级保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高职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或取得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职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报名须知
报名参加学习的学员请于6月28日前将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经单位盖章(暂无单位的可免盖章),寄到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卢启初老师收。联系电话:0771-5884584。报到时学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最高学历复印件1份,最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并交验原件,2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
五、培训、考试时间
7月26日报到,7月27日—8月8日上课、考试。各班报名人数满30人即可开班。请各位学员在报名后于6月30日左右关注我校网站(http://www.gxyesf.com)“继续教育”栏目了解开班情况。
六、收费标准
培训费初级350元,中、高级400元;教材费实收(约40-50元);鉴定费初级60元、中级80元、高级100元。
广西幼儿教师培训中心
二○一○年六月三日